2018年6月19日 星期二

宣說犯五逆等不許出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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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業疏》云:「如《成論》中:五逆罪、賊住、汙尼,毘尼不許者?是人為惡所汙,能障聖道,故不許出家。若為白衣,得善律儀,不遮修行施慈等善,有世間戒。 準此有過,如文不合。必懺蕩已,二教無違。但業重障深,不發具戒也。」 《濟緣》釋云:「初引文中二,初明制出家意。若下明通在家意。且令誘接住善道故。施慈等者,布施修慈皆世福故。 準下,次義決。雖通五戒,必約懺淨為言,有過不懺如註所簡,故云不合。二教,即世教與佛制也。恐疑懺淨容可出家,故約深重,釋通教意。」
五逆、賊住、汙尼或比丘,皆十三難攝。已後不許出家。 賊住者,未受具足戒人,竊入僧中共受利養,或盜聽正作羯磨等,即成出家之障難。若白衣偷閱僧戒律,或但聞僧中說戒,雖非障難,亦佛制所不許。如《戒疏》云:「下眾無知,多生慢習,制令耳目不屬,則重法尊人,生其欽仰。」是蓋恐起輕易之心,故制不許,與賊住異也。
消文:
律祖在《業疏》中引《成實論》宣說若犯五逆罪等不許出家。
《成實論》中說:「犯五逆罪、賊住、汙辱比丘尼、汙辱比丘的人,為什麼戒律制定不許出家呢?由於這些是人為惡業所汙染,能障礙成辦聖道,所以不許出家。」
如果在家眾受五戒得戒體,佛制並不遮止這些在家眾修行布施、慈愍心等善行,因此這些在家眾具有世間戒行世間善。消文者按,「善律儀」,指受戒所得之無表色,有防非止惡之功能。
根據《成實論》這個說法,是有過失的,因為與經文中的說法不合。受五戒必須先懺悔罪業,使之蕩然無存,與世間戒和佛制戒完全無違之後,才可受五戒。但是由於前述業障深重,發不起具足戒的戒體,所以不許出家。
元照律師在《濟緣》中析《業疏》說:「首先引《成實論》中的兩段文:
第一段「五逆罪、賊住、汙尼,毘尼不許者?是人為惡所汙,能障聖道,故不許出家。」說明制戒不許出家的用意。
第二段「若為白衣,得善律儀,不遮修行施慈等善,有世間戒。」說明在家眾可受五戒的意義,是為了誘導這些在家眾安住善道的緣故。
「施慈等」的意思,是說明行布施,與修慈愍心等,都是世間的福德。
接下來的「準此有過」以下,是說明律祖依義理決斷如下:雖然許受五戒,但是必須以懺悔罪業,使之清淨為前提,有前述罪過而不懺悔清淨的話,如前段《羯磨》所註簡別遮難有無,如果有的話就不合受戒資格。
「二教」指的是世間教法與佛制戒律。
最後,恐怕有人誤以為上述罪業懺淨之後,佛制是容許出家的,所以特別說「但業重障深,不發具戒」,解釋可受五戒的意義。
弘一律師於此特別解釋「賊住」一詞。
五逆、賊住、汙尼或汙比丘,都為十三難所攝,只要犯了其中任何一罪,都不許出家。消文者按,「十三難」如日昨消文者按中所列。
「賊住」的意思,是指未受具足戒的人,不法滲入僧眾中,一起受用利養,或偷聽僧團作法辦事等,就成為日後出家的障難。
如果在家眾偷閱僧眾的戒律,或只是聽聞僧眾說戒,雖然不屬出家的障難,但是也是佛制所不許的。如律祖在《戒疏》中說過:「下七眾由於無知,大多數人會生起輕慢戒律的習氣,所以佛制明令下七眾不屬耳、不屬目,這樣才能使他們重視戒法、尊敬受戒人,並且生起欽敬仰慕之心。」消文者按,「下眾」指除大比丘與大比丘尼以外的七眾,又稱尋常之七眾;合則成九眾。
這是恐怕下七眾等生起輕慢疏忽的心,所以佛制不許和賊住之間,兩者是有差別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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