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年6月22日 星期五

教誡受戒前必須了知所受法體不可自輕

本文:p. 22L07
第一支 所受法體
《芝苑》云:「標心期受,須識何法。謂佛出世制立戒法,禁防身口,調伏心行。十方諸佛三乘賢聖並同修故,名為聖法。今者發心誓稟此法,作法而受。因緣和集,心境相冥,發生無作,領納在心,名為戒體。故知受時彌須用意,一生大事不可自輕。」
消文:
科判預習發戒分四之一:第一支 所受法體。
元照律師在《芝苑遺編》中說:「既已發心要在一定之期限內受持戒律,就必須認識所受持的戒法。
這裡所謂的戒法,是指佛出世所制立的戒法,目的在於禁止與防護造作身口惡業,進而調伏意業。
這套戒法是十方諸佛、三乘賢聖都共同修持的,所以名為聖法。
現在受戒者既然已經發心,誓願稟持這套戒法,就必須由授戒師作羯磨法而受戒。
受戒者依於因緣和合聚集,並且心與境能夠相互冥合,生起無作之業體,又將該業體領納在心,成辦禁防身口、調伏心行,就稱為戒體。
所以受戒者應當了知,受戒的時候,更加要專心一意,這種終生修行的大事,不可輕忽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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