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年8月28日 星期二

解釋戒體科判

本文:p. 41LL04
《資持》云:「戒體四章。初二論體,二中兼行。三四屬法,四中有相。一往粗分,委如下說。」
標云戒體,而併明戒法戒行戒相者,以示四門互相攝故。
消文:
元照律師在《資持》中解釋科判說:「第二門戒體共分為戒體相狀、受隨同異、緣境寬狹、以及發戒數量等四章。第一章戒體相狀和第二章受隨同異主要是談論戒體,但是在第二章當中也談到戒行。第三章緣境寬狹和第四章發戒數量是屬於戒法的部分,但是第四章當中有談到戒相。
以上是依照以往的習慣作粗略的區分,接下來會詳細說明。」
弘一律師略作註解說,雖然標題說戒體,但是也連帶說明戒法、戒行、戒相,藉此顯示四門實際上是互相攝受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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