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年8月31日 星期五

明戒體之意義

本文:p. 42L05
第一節 能領心相
《事鈔》云:「戒體者:若依通論,明其所發之業體。今就正顯,直陳能領之心相。」  《資持》釋云:「初標指彼此。所發,即無作。相,謂心之相狀。」
消文:
科判戒體相狀分二之一:第一節 能領心相。說明能領納戒法於心的相狀。
律祖在《事鈔》中說:「戒體的意義,如果依照宗經論的旨趣,是說明受戒者在受戒時所發的業體。現在是就正式顯示戒體的相狀而言,以直接陳述的方式來說,就是能領納戒法於心的相狀。」消文者按,這一段是正示戒體的意義。「通論」全稱「通申論」,通申諸經旨趣之論也,又稱「宗經論」,如《俱舍論》、《中論》、《廣論》等。相對於通申論,別申一經旨趣之論,稱為「別申論」,略稱「別論」,又稱「釋經論」,如《大智度論》等。
元照律師在《資持》解釋說:「《事鈔》首先標明戒體的相狀,是指所發業體()與能領納戒法的心行相()。所發業體是指無作戒體。相是指能領納戒法於心的相狀。」消文者按,此處《資持》原有釋云:「通論即宗論,非別解故,如《成實》、《婆沙》、《雜心》、《俱舍》等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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