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年9月1日 星期六

繼續說明戒體就是能領心相的道理

本文:p. 42L08
《事鈔》續云:「謂法界塵沙、二諦等法。 以己要期,施造方便,善淨心器,必不為惡。測思明慧,冥會前法。 以此要期之心,與彼妙法相應。於彼法上有緣起之義。領納在心,名為戒體。」  《資持》釋云:「二正示心相三,初二句示戒量。法界者,十界依正也。塵沙者,喻其多也。二諦者,佛所立教也。此謂約境顯戒,故云等法。 以己下,二正明心相。初句立誓盡一形壽。 次句通包禮敬陳詞,身口二業。 善下,明屏絕妄念。 測下,明心法相應。測思者,成業之本,得戒之因,三品心中隨發何等。明慧者,反照心境如理稱教,而非倒想妄緣前境。上明用心。下明合法。由上起心,必須遍緣塵沙等境。法從境制,量亦普周。心隨法生,法廣心遍。心法相應,函蓋相稱,故云冥會。法猶在境,以心對望,故云前法。下云彼法,義亦同然。 以此下,三明納體又三,初二句躡上冥會。 於下明法隨心起。法是無情,由心緣故還即隨心,故三法納體之時,初動於境,次集於空,後入於心。法依心,故名為法體。 領下示體所在。若據當分,體是非心,不顯所依,體與心異。今言在心,乃取圓意。即指藏識,為所依處。」
消文:
律祖在《事鈔》中接著說:「能領心相就是說十法界多如塵沙的境和佛陀所立的二諦等法。消文者按,二諦者真諦()與俗諦()也。
以自己誓願要持守的期限,或一晝夜,乃至盡一形壽,施設造作身口二業的方便,澈底妥善清淨身心,成為法器,堅定不再造作惡業。測度思量觀察能領的心,使其以明澈的智慧與所緣境清晰相應,而能冥合現前的法界塵沙二諦等法。消文者按,關於「測思明慧」,《資持》原有釋云:「或以四字別解者,測謂發心;思即緣境;明謂有記;慧即檢察。
以這顆自誓約期持守的心,與那些法界塵沙、二諦等殊勝妙法相應。對那些殊勝妙法來說,有隨心緣想而起的意義。這些殊勝妙法領納在心了,就成為戒體。」
元照律師在《資持》中析釋說:「明戒體的第二段,正式顯示能領心相,分成三部分來說明。第一部分:也就是前二句,『法界塵沙、二諦等法。』顯示戒量。『法界』指十法界的依報與正報。『塵沙』用來比喻所緣境無量無邊。『二諦』指佛陀所立的教法,即真諦()與俗諦()。以上是以所緣情無情境界無量無邊,顯示戒法無量無邊,所以說『等法』。
第二部分:也就是『以己要期,施造方便,善淨心器,必不為惡。測思明慧,冥會前法。』正式說明能領心相。第一句『以己要期』指出所立誓約是盡一形壽。第二句『施造方便』包含了禮敬、陳詞在內的身口二業。第三、四句『善淨心器,必不為惡』,說明完全斷除妄念。第五、六句『測思明慧,冥會前法』,說明受戒者的能領心相與所受戒法是相應的。文中的『測思』是受戒者成就業體的根本與得戒的正因。至於獲得的戒體是上中下三品當中的哪一品,完全隨受戒者當下發何等心而定。『明慧』是指受戒者以明澈的智慧,觀照心境,使能領的心如理如法,而不是以顛倒妄想攀緣現前的境界。前面的『測思』說明受戒者的心相。後面的『明慧』則是說明如理如法。
從『測思明慧』生起的能領心,必須遍緣法界塵沙二諦等境界。由於戒法是從那些境界制定的,所以戒法的數量周遍於十方法界。在能領心隨戒法而生起的狀況下,戒法再廣能領心都能遍納。能領心與戒法相應,就如經函與它的蓋子相稱,所以說冥暗會合。由於所納戒法仍然在所緣的境界,所以這時候能領心是與所緣境對望,所以說『前法』。接下來說到的『與彼妙法相應』當中的『彼法』,它與『冥會前法』的『前法』意義是一樣的。
第三部分:也就是『以此要期之心,與彼妙法相應。於彼法上有緣起之義。領納在心,名為戒體』最後這段文,在於說明領納戒體時的心相。又可分為三段。第一段是『以此要期之心,與彼妙法相應』這兩句,它們是跟隨著第二部分最後的『冥會前法』,再次強調能領心與所納戒法相應的行相。第二段是『於彼法上有緣起之義』,說明戒法是隨著能領心的所緣境而生起。戒法固然是屬於無情,但是由於能領心攀緣著十法界,所以戒法還是緊跟著能領心而生起。因此,在三羯磨作法領納戒體的時候,第一羯磨宣說三歸依的時候,十法界的善法即動轉於所緣境上;第二羯磨宣說三歸依時,十法界的善法就聚集在虛空中;第三羯磨宣說三歸依時,十法界的善法即從虛空中降下,由受戒者的頂門而注入於心中。這時候受戒者的心,成為戒法的所依處,所以稱為法體。消文者按,「故三法納體之時,初動於境,次集於空,後入於心。T40 No. 1805《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》原文作「三羯磨時,初動於境,次集於空,後入於心。」今依原文消文。
第三段『領納在心,名為戒體』顯示戒體所在之處。如果依據當分小乘教的觀點,戒體不是心法,而是色法,不能顯示所依處,因為色法與心法相違,所以戒體與心法相違。這裡說領納戒體在心,是依圓教宗的義理,也就是指阿賴耶識是戒體的所依處。」消文者按,當分,如前所說,十誦、多宗名當分小乘教。藏識,梵語आलयविज्ञान (ālayavijñāna),音譯阿賴耶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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