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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支 無作戒體
《事鈔》云:「言無作戒者。以非色非心為體。」 《資持》釋云:「非色非心者此即《成論》第三聚名,亦號不相應聚,此聚有十七法,無作即其一也。良由無作體是非二,故入此收。即以聚名用目其體。」
消文:
科判依論出體分二之二:第二支 無作戒體。
律祖在《事鈔》中說:「無作戒體是以非色非心為體。」
元照律師在《資持》中解釋:「非色非心就是在《成實論》提到『諸有為法總為三聚』當中的第三聚名,也稱為不相應聚。非色非心共有十七法,無作就是其中之一。這是因為無作戒體既不是色也不是心,所以納入第三聚。因此以第三聚之名作為無作戒體的名稱。」
補充資料:
《成實論》〈不相應行品第九十四〉
得、不得、無想定、滅盡定、無想處、命根、生、滅、住、異、老、死、名眾、句眾、字眾、凡夫法等。論中只列十六法。
《百法明門論》〈心不相應行法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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