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繼續說明無作戒非心之理
本文:p. 48LL05
《業疏》續云:「言非心者,體非緣知。 五義來證。一心是慮知,二心有明暗,三心通三性,四心有廣略,五心是報法。」 《濟緣》釋云:「釋非心中二,初句對簡。謂無作業,體非覺知,不能緣慮,與心體異,故號非心。 五下反證。心具五義。無作反之。初非慮知,即是上義。二謂頑善,無有愚智迷悟之異,故無明暗。三唯是善,非惡無記。四唯一定,故無廣略。謂意根為略,四心六識乃至心數則為廣也。五是三業造起,故非報法。」
消文:
律祖在《業疏》繼續說明無作戒體屬於非心的理由。
他說:「說無作戒體不屬於心法,是由於它不是緣慮覺知而生起的。
以下以心法的五種含義,來證明無作戒體不屬於心法:
一、心是慮知:心能緣慮覺知。
二、心有明暗:心有明暗差別。
三、心通三性:心通於善、不善及無記三性。
四、心有廣略:心有心王、心所及意根識的差別。
五、心是報法:心是前念所感的果報法。」
元照律師在《濟緣》中析釋《業疏》。
《業疏》說明無作戒體不屬於心法分兩部分:第一句「言非心者,體非緣知」,簡別無作戒體不由緣慮覺知而生,也就是說,無作戒體不能緣慮,體性與心法不同,所以說非心。
第二部分,「五義來證」以下是反證,說明心法具有五種含義,但是無作戒體不具那五種含義:
一、無作戒體不是緣慮覺知所生,也就是第一句「體非緣知」所說的含義。消文者按,心是慮知。
二、無作戒體是頑善的,沒有愚智、迷悟的差別,所以說無明暗。消文者按,心有明暗。
三、無作戒體只有善性,沒有不善或無記性。消文者按,心通三性,無作戒體不通三性。
四、無作戒體只有一個,所以沒有廣略。略是指意根;廣是指四心六識乃至心數。消文者按,四心指四心法,即色蘊以外的四蘊,它們都屬於心法。六識指眼識、耳識、鼻識、舌識、身識以及意識。它們屬於心王。心數指心所法,《百法明門論》說有五十一心所法。
五、無作戒體是受戒時身口意三業造作而生起的,所以不像心是由前一念所感之果報法。消文者按,換句話說,無作戒體不是只由心領納戒法而得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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