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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事鈔》續云:「所以者何?如人無心殺生,不得殺罪。故知以心為體。」 《資持》釋云:「以犯例受者,善惡雖殊,發業義一故。如律,心疑想差不至果本。又不犯中者,擲刀杖瓦木誤著而死,扶抱病人往來致死,一切無害心皆不犯。此雖動色,但由無心故不成業。」
消文:
律祖在《事鈔》接著說:「為什麼『業思為體』?因為律中說如果無心殺生,不得殺罪。所以知道以心為作戒體。」
元照律師在《資持》中解釋說:「以犯戒為例來說明受戒,受戒與犯戒雖然不同,但是造業的義理是一樣的。如律中說,心有懷疑或錯誤想,無根本罪。又殺戒的不犯中有說,擲刀、杖、瓦、木等,誤擊而導致他有情死亡,或者扶助病人,卻在往來途中導致死亡,由一切無害心導致的傷亡,都不犯根本罪。這些雖然動了色身,但是出於無心,所以不成罪業。」消文者按,可參閱黑業殺生中的「想」。
《簡正記》:言所以至體者。先徵意云。但能見屈禮口陳詞句正是其業。何用於心。故論三業品自徵云。所以者何。身口能成辨事。如人發心煞此眾生。要以身口能成其業。非但意業得煞生罪。云何而言是造業具。非善惡體(上論文也)。如人無心下釋通也。故論云。經中佛說。心為法本。心尊心導。心念善惡意差別故。離心無身口業。不離意業。有身口報。若意依身口。行善不善。方名身口業。乃至若無心者。雖煞父母。亦無逆罪(上略論文)。故知下漏結心為體。非不用於身口為具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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