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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業疏》續云:「彼宗明法各有繫用。戒體所起依身口成,隨具辦業,通判為色。 業即戒體能持能損。 既是善法分成記用,感生集業其行在隨。 論斯戒體願訖形俱,相從說為善性記業,以能起隨生後行故。」 《濟緣》釋云:「初依宗示體中四,初至為色敘彼所計。各有繫用即三界繫。欲界粗段四大,色界清淨四大,所造之業所感之果皆是色法。無色界天非四大造則無有色,但無四大造色,不妨彼天亦有果色。隨具辦業具即身口。能造是色,所起亦色,教與無教二法同聚,故云通判為色。 業即下二句次示色義。由無教體持則肥充,犯則羸損,有增損義,故立為色。 既下三明業性。本報無記,從善惡緣方便轉現,戒是善法,教無教體二並善色。既不推心造,故云分成記用。力用既弱,不能感果,故推隨行能生集業。謂招生之業,體是集因,故云集業。 論下四結示體相。願訖即作謝。形俱謂無作至於終身。望後隨行得名善記故曰相從。是則由教生無教,無教起隨行,隨行能生集業,集行招來報。」
消文:
律祖在《業疏》中接著說明實法宗主張作戒體與無作戒體都屬於色法的義理。消文者按,《業疏》對此分三點說明:初依宗示體;二引律顯正;三斥前諸說。首先依實法宗的主張說明戒體。
實法宗主張一切法各有各的繫縛作用。作戒體與無作戒體是依身口二業而生起的,因為是隨著造作工具身口而成辦業性,所以實法宗將這兩種戒體通通判為色法。
業性是指戒體具有能持戒及能破戒的作用。
兩種戒體既然都是善法,那麼成辦的必是善性記業,非惡性業、非無記業,於是能有力用,感生樂果,就沒有必要分成能持戒及能破戒的作用。造集善性記業的因行是在隨行。消文者按,依獲得的戒體生起行持的功用,就是「隨行」。
討論這些戒體的相狀,要從發願受戒開始,一直到受戒完畢,無作戒體任運生起,才算形俱。消文者按,也就是作戒謝已無作戒任運生起,才算究竟圓滿。
『相從』是說從受戒以後,戒體生起行持的功用,為善性記業,因為無作能起隨行,由隨行能感生來生的果報。
元照律師在《濟緣》中析釋《業疏》宣說實法宗關於戒體的主張。
首先依實法宗的主張,將戒體分為四段說明:
第一段,「彼宗明法各有繫用。戒體所起依身口成,隨具辦業,通判為色。」敘述實法宗的主張,也就是一切法實有。「各有繫用」指的是三界的繫縛。欲界眾生為粗重雜染的四大所繫,色界眾生雖有清淨的四大,但是所造的業、所感的果都是色法。無色界天的眾生不是四大所造,所以沒有色法,但是沒有四大所造的色法,並不表示無色界天的眾生沒有果報色。既然有果報色,就表示那些眾生還是具有造業的工具,也就是身口。既然能造的是色法,所起的戒體也是色法,作戒體與無作戒體同屬色聚,所以說「通判為色」。
第二段,「業即戒體能持能損。」說明戒體是色法的意義。因為持戒可使無作戒體盈滿充實,犯戒則令無作戒體羸劣損壞,顯然有增生、減損的現象,所以具有色法生滅的意義。
第三段,「既是善法分成記用,感生集業其行在隨。」說明戒體的業性。身體四大本報色是無記性,受戒後由於運動造作的方便色,而轉現為善性或不善性。因為所受的戒是善法,所以作無作體都屬於善性色法。消文者按,身造作善色,口造作善聲,皆為善性色法。
既然都是身口造作,那就不承許是心所造,所以說分為善性記用與不善性記用。現在身口造作的功用既然羸弱,未來就不能感果,所以主張隨行能生感果的集業。意思是說招感來生的業,那麼現在就是能感來生之業的因,所以說「集業」。消文者按,或可參閱《廣論》〈思惟集諦〉中所說「集業之理」。
第四段,「論斯戒體願訖形俱,相從說為善性記業,以能起隨生後行故。」結示戒體相狀之說明。「願訖」義為作戒體謝落。「形俱」義為作戒體謝已,無作戒體任運生起乃至盡形壽。獲得戒體後,生起行持的功用,造作善性記業,所以稱為「相從」。
以上說明由作戒體生起無作戒體,無作戒體生起隨行,隨行則能生集業,集業因行感招來生果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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