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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業疏》續云:「如律明業,天眼所見善色惡色善趣惡趣,隨所造行如實知之。 以斯文證,正明業體是色法也。」 《濟緣》釋云:「二引律顯正中二,初引文。 以下次取證。若此明色,乃佛本懷。諸論爭分,未窮斯意。況弘論者,罔測可知。」
消文:
律祖在《業疏》中指出,實法宗是依據《四分律》證明戒體是色法。
《四分律》在說明業體的相狀時說,天眼由所見眾生的善色、惡色,能知其來生感得善趣、惡趣,所以只要觀察眾生所造的業因,就能如實了知其來生能感招的果報。
《四分律》這段文,正好可以證明業體是色法。
元照律師在《濟緣》中析釋說:「這是《業疏》說明實法宗主張戒體是色法的第二點:引《四分律》證成戒體是色法。這裡分為兩段:第一段「如律明業,天眼所見善色惡色善趣惡趣,隨所造行如實知之」是引文。第二段「以斯文證,正明業體是色法也」是取證。如果以這段文證明戒體是色法,可以符合佛陀的本懷。至於許多論典提出不同的主張,是因為沒有究竟了知戒體是色法的意義。況且弘揚那些論典的人,都是妄加揣測,情形可想而知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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