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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業疏》續云:「如上引色,或約諸塵,此從緣說。或約無對,此從對說。 雖多引明用顯業色。然此色體與中陰同,微細難知。唯天眼見,見有相貌善惡歷然。豈約塵對用通色性。 諸師橫判分別所由,考其業量意言如此。」 《濟緣》釋云:「三斥前諸說中三,初牒前所立。或約諸塵謂無作假色判歸法入,即是法塵。此對作戒色聲二塵,故云此從緣說,緣即作戒。或約無對謂無作體是不可見無對。即翻作戒二種有對,故云此從對說。 雖下次斥其不達。仍舉中陰例顯業色,無色天報類亦同之。如來由此說業為色,諸師不曉立義強分,故云豈約塵對等。 諸下三結其妄判,即上六位分別。」
消文:
律祖在《業疏》中三破實法宗對於戒體是色法的主張。
以上實法宗引《四分律》證明戒體是色法;或者從所緣可見的諸塵外境,主張作戒體是色法;或者從相對的善色、善聲,以不可見的無對色,主張無作戒體是色法。
雖然實法宗多方引律證明,藉以顯示業體是色法,但是《四分律》當中提到的這個果報色,它的色體與中陰身的色體情形相同,都是非常微細、非常難知,只有天眼通能見,所見的眾生具有相貌,是由往昔所造的善惡業感招的,那些都只有天眼通能清晰看見。這怎能以通常所緣可見的外境諸塵,來判定是色法?
這是實法宗諸論師或弘論者橫行妄判,並且牽強分別所造成的結果,考量他們對於業體的主張,只能算是自己的意思和言論而已。」
元照律師在《濟緣》中析釋說,《業疏》對於實法宗主張戒體是色法的第三點說明,是破斥以上的主張。破斥的內容分三段:
第一段,「如上引色,或約諸塵,此從緣說。或約無對,此從對說。」摘述前說。「或約諸塵」是指無作戒體為無表色,因此判為色法,也就是法塵。這是相對於作戒體的善色、善聲二塵而說,所以說「此從緣說」,無作戒體的緣就是作戒體。「或約無對」是指無作戒體是不可見無對色,就是相對於作戒體的善色、善聲兩種有對色而言,所以說「此從對說」。
第二段,「雖多引明用顯業色。然此色體與中陰同,微細難知。唯天眼見,見有相貌善惡歷然。豈約塵對用通色性。」破斥實法宗對於戒體的主張不究竟。於是舉中陰身為例,顯示果報色的業性非色法,至於無色界眾生的果報色業性,也與中陰身的例子類同。如來是藉此說明戒體為色法,實法宗諸論師或弘論者不曉得如來立戒體的意義,而強加妄分別,所以說「豈約塵對用通色性」予以破斥。
第三段,「諸師橫判分別所由,考其業量意言如此。」總結實法宗主張戒體是色法為其妄判,而妄判的內容,就是前述第三項 依論出體中,《業疏》廣列的六位分別。」消文者按,請參閱《略編》p. 046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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