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12月20日 星期五

明敬儀中受用功勝

本文:p. 202LL07

第一章 先示敬儀

《事鈔》云:「若塔廟支提用受之物,乃至擬造堂殿床座材石等已經佛像受用者。縱使風吹雨破,當奉敬之如形像無異。 故《四分》中。王以園施佛。佛不受,當令奉僧。何以故?若佛園及園物,房舍房舍物,衣缽坐具針筒,便是塔廟。一切諸天世人沙門魔梵不能受用,應恭敬如塔。若施僧者,我在僧中。」  《資持》釋云:「初受用功勝中,正明。準前盜戒,佛受用物,乃至為佛亦不得賣易。支提亦翻為廟。 故下引證。王即瓶沙王。施佛則永不通僧,施僧則兼通於佛。

消文:

科判敬佛儀相分二之一:第一章 先示敬儀:先說明敬佛的威儀。

律祖在《事鈔》中說:「譬如(有舍利之)塔、(梵名窣堵波之)廟、(無舍利之)支提等都屬於佛用受物,甚至準備用來建造佛堂、佛殿、佛床、佛座等的材料、石頭等,或者已經作為佛像受用物的東西,縱使經過風吹雨淋而殘破不堪,也應當像對待有形的佛像一樣恭敬對待,毫無差別。

所以《四分律》中,瓶沙王以林園供施佛,佛沒有接受,當下要國王供奉僧伽。什麼原因呢?凡是供佛的林園及園內的一切事物,包括房舍及房舍內的事物,衣缽、坐具、及針筒等,都等同於塔廟。一切諸天、世人、沙門或魔梵都不能受用,應當像對塔廟一般恭敬。如果供施僧伽的話,我也在僧伽的行列中。消文者按,瓶沙又作顏婆娑羅,乃佛世時摩竭陀國王之名。《四分律》卷第三十三〈受戒揵度之三〉原典:「時瓶沙王。持金澡瓶水授如來令清淨。白佛言。今羅閱城諸園中。此竹園最勝。我今施如來。願慈愍故受。佛告王言。汝今持此竹園。施佛及四方僧。何以故。若如來有園園物房舍房舍物衣缽尼師檀鍼筒即是塔。諸天世人魔若魔天沙門婆羅門所不堪用。王言。我今以此竹園。施佛及四方僧。時世尊。以慈愍心受彼園已。即為咒願。

元照律師在《資持》中析釋《事鈔》文,如下:

科判若下正釋分二:初、先示敬儀,二、正明敬相。今初

初、先示敬儀

科判先示敬儀分六:初、受用功勝,二、增下承事感報,三、智下設禮儀式,四、智下對境用心,五、毘下入塔法,六、五下施繞法。今初

初、受用功勝

受用功德殊勝,科判分二:初、正明,二、引證。今初

初、正明

準前盜戒,佛受用物,乃至為佛亦不得賣易。支提亦翻為廟。

二、引證

《四分》」以下,引《四分律》證成。「」即瓶沙王,佛世摩竭陀國王名瓶沙,梵語音譯顏婆娑羅。若供施佛則永不與僧,若供施僧則可兼供於佛。

《別行篇敬佛儀相先示敬儀》科判表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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