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12月27日 星期五

明斥種種不如法事相

本文:p. 205L05

第一節 總斥非法

《事鈔》云:「佛像經教住持靈儀,並是我等所尊敬,則至真齊觀。 今多不奉佛法。 並愚教網,內無正信,見不高遠致虧大節。 或在形像之前,更相戲弄出非法語,舉目攘臂偏指聖儀,或端坐倨傲,情無畏憚,雖見經像不起迎奉。 致令俗人輕笑,損滅正法。  《資持》釋云:「初通斥輕慢之相二,初斥非致毀中二,初敘合敬。我等者通指末代。敬像同真佛,敬經同真法,故云齊觀。 今下次正斥又四,初指非。 並下示所以。初句無智,次句無信,三即無識。由無此三,不守禮度,故云虧大節也。 或下出非相。文敘多事,不出三業。攘謂揎袖出臂。憚難也。 致下明過狀

消文:

科判正明敬相分三之一:第一節 總斥非法:通斥各種不如法的情形。

律祖在《事鈔》中說明各種不如法的情形,如下:

佛像代表佛寶,經教代表法寶,都是住持正法的靈儀,同時也都是我們所尊敬的對象,所以對佛像、經教都應該至誠恭敬、平等觀待。

如今大多數人都不信奉佛寶與法寶,並且對於戒法愚昧無知,內心沒有正確的信仰,見識不夠高廣深遠,以致於有虧大禮節。

種種不如非的相狀,譬如在佛的形像之前,互相嬉戲,說出不如法的言語,抬起眼睛直視佛像,捲起袖子露出手臂,甚至以手指頭指著佛像。或者自在地端坐在佛像前,能度驕傲不恭,表情肆無忌憚,雖然看到經像,卻沒有起立迎接奉承。

以上情形遭到世俗人的輕視取笑,以致於損害毀滅正法。

元照律師在《資持》中析釋《事鈔》文,如下:

科判總斥非法分二:初、通斥輕慢之相,二、別斥居床設禮。今初

初、通斥輕慢之相

科判通斥輕慢之相分二:初、斥非致毀,二、引教伸誡。今初

科判斥非致毀分二:初、敘合敬,二、正次。今初

初、敘合敬

我等者通指末代。敬像同真佛,敬經同真法,故云齊觀。

二、正斥

今多不奉佛法」正面斥責今人對於佛法的現況,科判正斥又分四:初、指非,二、示所以,三、出非相,四、明過狀。今初

初、指非

二、示所以

並愚教網」以下,說明今多不奉佛法的原因。初句「並愚教網」,顯示因為無智而不奉佛法。次句「內無正信」,顯示因為無信而不奉佛法。第三、四句「見不高遠,致虧大節」顯示因為無識而不奉佛法。因為無智、無信、無識,而不守禮貌、言行無度,所以說「虧大節」。

三、出非相

或在形像之前」以下,指出種種非法相狀。文中雖然敘述了許多事件,但是總的來說不出身口意三業。「」的意思,是描述謂捲起袖子露出手臂。「」是難的意思,因為無畏難,所以肆無忌憚。

四、明過狀

致令俗人輕笑」以下,說明這些過失的後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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