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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事鈔》續云:「故《僧祇》中。禮人不得對於佛法。乃至懸施旛蓋,不得蹈像,別施梯蹬。以此文證,明敬處別。 既知多過,彌須大慎。至堂殿塔廟,如履冰臨深。睹形像經教,必懾然加敬。此則道俗通知奉法,賢聖達其信心。且如對王臣令長,事亦可會。凡情難任,聖法宜遵。」 《資持》釋云:「二引教伸誡中二,初引文。禮人懸幡俱非惡事,猶誡輕侮,良由對聖,更無所尊,故云敬處別也。蹈謂足踐。 既下申誡。初勉慎。至下示法。履冰臨深喻其悚懼(詩云戰戰兢兢如臨深淵如履薄冰今借用之)。此下彰益。上句規他,下句感聖。且下舉況。令長即郡縣官典。凡下勸依。任,信也。」
消文:
律祖在《事鈔》中繼續引《僧祇律》伸誡,如下:
在佛寶、法寶前面,不可以禮拜人。乃至為佛像懸掛幢旛寶蓋的時候,不可以踩蹈在佛像身上,應該另外藉助梯子或凳子來懸掛。以這段文字說明「禮人不得對於佛法」的用意,在於說明禮敬的時候,要注意處所場合之差別。
既然知道有很多過失,就必須大大謹慎。到堂殿塔廟的時候,心中要如履薄冰、如臨深淵。見到佛的形像、經教法寶,必戒慎恐懼、至誠恭敬。如此一來,出家在家二眾,都知道奉持佛法,那麼賢聖都了知我們的信心。而且如果是對國王、大臣、縣令等,那些對境也能體會。凡愚有情難以相信,因此,最好遵循佛法。
元照律師在《資持》中析釋《事鈔》文,如下:
二、引教伸誡
科判引教伸誡分二:初、引文,二、伸誡。今初
初、引文
引《僧祇律》說明禮拜人、懸掛幢幡等都不是壞事,但是必須避免輕慢、侮辱,因為對聖者來說,沒有更值得尊敬的,所以說「敬處別」。「蹈」的意思,是指用腳踐踏。
二、伸誡
「既知多過」以下,是科判申誡,分五:初、勉慎,二、示法,三、彰益,四、舉況,五、勸依。今初
初、勉慎
二、示法
「至堂殿塔廟」以下,是示法。「履冰臨深」比喻戒慎恐懼(這是借用《詩經•小雅》:「戰戰兢兢,如臨深淵,如履薄冰。」)。
三、彰益
「此則道俗」以下,彰顯效益。上句「道俗通知奉法」規勸他人奉法,下句「賢聖達其信心」感恩賢聖。
四、舉況
「且如對王臣令長」以下,舉例說明。「令長」的意思,是指郡縣的官吏。消文者按,秦漢時,萬戶以上的縣官為令,萬戶以下為長。後來泛稱縣令。
五、勸依
「凡情難任」以下,勸誡依藉聖法。「任」的意思,指信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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