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12月9日 星期一

別明化教事懺

本文:p. 197L07

《事鈔》續云:「若論事懺屬彼愚鈍。 由未見理,我倒常行,妄業翳心隨境纏附,動必起行,行纏三有。為說真觀,心昏智迷。 止得嚴淨道場,稱歎虔仰,或因禮拜,或假誦持旋繞,竭誠心緣勝境。 則業有輕重,定不定別,或有轉報,或有輕受。並如佛名、方等諸經所明。  《資持》云:「次事懺中,初標機宜。 由下二示懺法又二,初敘不堪理觀。 止下二正明事懺二,初明事行。 則下明成益,上二句示先業。言輕重者就過為言,五逆謗法用僧物等為重,餘則為輕。又凡造罪,具足三時,俱起猛心為重,或二時一時為輕。定不定者復簡重業,定業極重縱懺不亡,不定猶輕或容轉易。下二句彰益。轉報謂易奪不受,對上輕及不定業也。輕受謂轉重為輕,即上重中定業也。 並下指廣。虛空藏經占察經等並明悔法。若準《業疏》須具五緣:一、請佛菩薩為證(即奉請眾聖也)。二、誦經咒(即誦經諷咒)。三、說己罪名(即說懺悔)。四、立誓言(即今發願)。五、如教明證(即今求相簡擇邪正)

消文:

律祖在《事鈔》中接著說明事懺,如下

事懺是為智慧鈍根的人而說的,由於未見真理,顛倒執著時常現起,妄念遮蔽清淨的本心,以致於貪著五欲境,起心動念必定造作妄業,由於妄業纏縛而離不開三有。為他們說觀真諦之理,心昏智迷無法了解,不能斷見思之惑。消文者按,真觀者,觀真諦之理,斷見思惑之空觀。

只能莊嚴清淨道場,稱名讚歎,虔誠景仰,或者藉由禮拜,或者藉由誦經、持咒、旋繞佛像,竭誠地一心緣念勝境。消文者按,禮拜旋繞為身業;誦經持咒為口業;虔誠景仰為意業。勝境指三寶。

那麼,所造的業有輕、有重,有定業、不定業的分別,果報或有順後受,或有現法輕受。以上都如佛名、方等諸經所說。消文者按,「佛名」,指各種「佛名經」,例如《七佛名經》、《十佛名經》、《百佛名經》、《千佛名經》等等。「方等」,又作「方廣」、「大方廣」,指大乘經典。《資持記》原典云:「《佛名經》文見第十《方等陀羅尼經》三卷。然不解「文見第十」之義。又,《方等陀羅尼經》《大方等陀羅尼經》之略稱,收於大正藏第二十一冊,凡四卷。

元照律師在《資持》中析釋《事鈔》文,如下:

二、事懺

科判事懺分三:初、標機宜,二、示懺法,三、指廣。今初

初、標機宜

若論事懺屬彼愚鈍」,標示相宜的根機。

二、示懺法

由未見理」以下,示懺法。

科判示懺法分二:初、敘不堪理觀,二、正明事懺。今初

初、敘不堪理觀

由未見理」以下,敘述鈍根者不堪觀諸法之實性。

二、正明事懺

止得嚴淨道場」以下,正明事懺。

科判正明事分分二:初、明事行,二、明成益。今初

初、明事行

止得嚴淨道場」以下,說明事相的行持。

二、明成益

則業有輕重」以下,說明成辦的利益

科判明成益分二:初、示先業,二、彰益。今初

初、示先業

上二句「則業有輕重,定不定別」,顯示已造作的業。所謂的輕、重,是就罪過而言,五逆罪、謗法罪,以及用僧物等,都屬於重罪,其餘的屬於輕罪。此外,凡是造罪的時候,只要方便時、根本時及成已時三時都生起猛厲的惡心,都屬於重業;如果只有二時或一時,就屬於輕業。定業與不定業也是簡擇重業、輕業而定。定業極重,即使懺悔也不亡失。不定業屬於輕業,而且可能轉為重業輕報。

二、彰益

下二句「或有轉報,或有輕受」,彰顯懺悔之利益。「轉報」是指可能重業輕受,甚至不受果報,這是指上面所說輕業中的不定業。「輕受」的意思,是指本來的重業,因為懺悔而轉為輕業,也就是上面所說重業中的定業。

三、指廣

並如佛名」以下,指餘廣說。《虛空藏菩薩經》、《占察善惡業報經》等都有說明懺悔之法。如果依據《業疏》所說,必須具五緣,一請佛菩薩為證(即奉請眾聖也)。二誦經咒(即誦經諷咒)。三說己罪名(即說懺悔)。四立誓言(即今發願)。五如教明證(即今求相簡擇邪正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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