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事鈔》續云:「次明其義。初云律者,法也。謂犯不犯輕重等法,並律所明,即教詮也。」 二者戒義。戒者,性也。性通善惡,故惡律儀,類亦通周。若此立名,戒當禁也。 三解脫義者。近而彰名,隨分果也,謂身口七非,犯緣非一,各各防護,隨相解脫。遠取戒德,因戒克聖。望彼絕累,由遵戒本。」 《資持》釋云:「初釋律義中二,上句訓字。法以楷定為義。謂下釋義。一切戒本,大分為二:前明犯相,後明不犯;犯中復二,即輕與重。四義攝盡毘尼大藏。就輕重中,復有因果、闕緣、開制之異,故云等也。顯示律名從教而立,故云並律等。」次釋戒義中。戒以性名,性通三性,且論善惡,互不相容,各得禁義。惡律儀亦名惡戒,屠兒獵師旃陀羅輩,常行殺害,名受惡戒持惡律儀。 三釋解脫中,約近遠兩義釋之。近中,言隨分者,顯非頓脫,即處處義也。次遠義者,此以凡地所受,望後聖果,故云遠取。即前聖道本基義,故云因戒等。聖總三乘,累該五住。 問:近遠兩釋,何以分之?答:此有多異。一近約止業,遠望除惑。二近是凡地,遠即聖道。三近是就因,遠即從果。四近是漸防,遠即頓破。」
消文:
律祖在《事鈔》中解釋戒的三種梵文名稱的意義之後,繼續一一解釋律、戒和解脫的意義。
一、律:就是法律的意思。也就是明定犯或不犯,以及所犯是輕、是重等的規範法條,而且這些是律藏中明示的,所以是教法所詮。
二、戒:廣義的戒是指善惡習性,所以外道奉行的惡律儀,也類比為戒。如果就這裡所安立的名義,戒是特指應當禁止的意思。
三、解脫:解脫可從兩方面來解釋。近的方面來說,是在彰顯名稱,隨所犯輕重而分別果報。也就是說,身三口四等七黑業,這些犯行的所緣境,並非只有一種,因此必須各別一一防護,隨別別的業相來分別是否獲得解脫。遠的方面來說,是指從受戒後取得的戒德,藉由持戒才能成就聖果。因為希望獲得那個聖果,而想要淨除一切煩惱,就必須以所受戒法作為行持的根本。」
元照律師在《資持》中析釋《事鈔》所說。
首先分兩句解釋律的意義。第一句「初云律者,法也」是解釋字義,標明律就是法律。當中的法是標準規範的意思。譬如法則。消文者按,此為訓詁義。
第二句「謂犯不犯輕重等法,並律所明,即教詮也」是解釋律的涵義。這一句指出,一切戒法的根本內容,大致分為兩項,即犯相與不犯相;而犯相中又分為兩類,即輕罪與重罪。犯相、不犯相、輕罪、以及重罪等四義,就完全包括了律藏的內容。
在分別輕罪與重罪當中,又有因罪(譬如犯波羅夷僧殘二罪而未成者)、果罪(譬如偷五錢以下者)、闕緣(譬如雖具因然未至果)、以及開遮的差別,所以說「犯不犯輕重等」。此外,為了顯示律法是從世尊的教法而安立,所以說「並律所明,即教詮也」。
其次解釋戒的意義。戒是以體性為名,體性包括善、惡、與無記三性,這裡只討論善性與惡性。因為善與惡互不相容,所以它們各有禁止之義。惡律儀也稱作惡戒,屠殺者、狩獵者、與以屠宰為業者等,這些人經常造作殺業,所以稱為受惡戒、持惡律儀。消文者按,旃陀羅,梵語चण्डाल
(caṇḍāla)音譯,又作旃荼羅;義譯屠者,即以屠宰牲畜為業者。
第三解釋解脫的意義,分為近果和遠果兩種意義來解釋。近果當中提到「隨分」,顯示並非頓時全數解脫,而是別別解脫,也就是所謂的「處處」解脫之義。消文者按,指每持一戒就有得一條解脫的機會,譬如在家持五戒得五條解脫,即名處處解脫。乃至出家持二百五十戒得二百五十條解脫,始名處處解脫。
至於遠果的意義,是指從凡夫地受戒修持,期望日後獲得聖果,所以說「遠取」。也就是前面第一項聖道本基當中所說的內涵,所以《事鈔》說「因戒克聖。望彼絕累,由遵戒本」。這當中的「聖」總括三乘,「累」包括五住地煩惱。消文者按,五住地煩惱者,一、見一切處住地煩惱;二、欲愛住地煩惱;三、色愛住地煩惱;四、有愛住地煩惱;五、無明住地煩惱。此五為一切煩惱之根本。
問:近遠兩種意義的解釋,要怎麼分辨呢?
答:它們有以下幾種差別。一、近的方面是止息惡業;遠的方面是希望淨除惑業。二、近的是指在凡夫地修持戒律;遠的是成就聖道。三、近的是從因造作,也就是持戒;遠的是從果來看,也就是成辦佛果。四、近的是漸近地防護;遠的是頓破五住地煩惱。」
翻名┬毘尼────翻為律
├尸羅────翻為戒
└波羅提木叉─翻為處處解脫(戒疏翻為別解脫)
釋義┬律────────法
├戒────────禁
└處處解脫┬近─隨分果─處處解脫
└遠─聖果──解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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