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文:p. 6L03
《戒疏》又云:「性罪三過:一違理惡行、二違佛廣制、三能妨道業。遮罪具二,體非違理,故名為遮。」
上明遮性二意,若約五八戒言,前四屬性,酒等為遮。性惡可知。遮惡如《業疏》引《俱舍》文略明,今錄於下。
消文:
律祖在《戒疏》中另外提到犯性戒和遮戒的過患。
他說:「若犯性戒有三種過患:一、是違背常理的惡行;二、違背佛陀廣制的戒律;三、能妨礙學道修業。
若犯遮戒則有後兩種過患,也就是違佛廣制和能妨道業,因為遮罪的體性並沒有違背常理,所以稱為遮罪。」
弘一律師對於《戒疏》所說過患,作了以下的註解,他說:
以上說明了遮惡和性惡的意涵,如果以在家眾的五戒和八戒為例,前四戒是屬於性惡,其餘的酒戒等都屬於遮惡。性惡不須多說也可了知。至於遮惡的部分,《業疏》特別引了《俱舍論》的論文略作說明,現在特別摘錄如下。(待續)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