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年5月4日 星期五

闡明遮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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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戒疏》續云:「言遮惡者:聖未制前,造作無罪。由非正業,無妨福善。 自制已後,塵染更深,妨亂修道,招世譏謗,故名遮也。」 《行宗》釋云:「初示反前性惡。 自下明因制成犯,塵染更深者,多違犯故。妨道招譏,亦即自他兩失。」
消文:
《戒疏》接著解釋科判遮性分二之二:遮惡。
現在歸為遮惡的行為,譬如喝酒,在世尊沒有制戒之前,是無罪的。因為喝酒並不是真正的惡業,它不妨礙修福造善。
從世尊制戒以後,如果受了戒,喝酒就是犯戒,因為這表示塵世間的垢染更加深重,以致於違犯制戒的情形嚴重,妨礙甚至擾亂修行正道,引起世人的譏嫌毀謗,所以稱為遮惡。
元照律師在《行宗》《戒疏》如下:
前引《戒疏》第一段「聖未制前,造作無罪。由非正業,無妨福善。」顯示和前段所說的性惡相反。遮惡是聖未制前,造作無罪;性惡是無論大聖制與不制,造作皆有罪。
第二段「自制已後,塵染更深,妨亂修道,招世譏謗,故名遮也。」說明因為世尊制戒了,再造作同樣的行為就成犯戒。
當中「塵染更深」的意思,是指違犯遮惡所制的情形很多。「妨道招譏的意思,妨礙自己修行正道,這是不利己;引起世人譏嫌毀謗,害他人造口業,這是不利他,也就是「自他兩失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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