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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戒疏》續云:「若犯不犯相形,則四則五。 謂前後俱迷,非緣罪境,即定四句,除第三位。如處分想、無主想等。 迷雖是定,而緣罪境,定五句。如非道想,非人想,減五想。」 《行宗》釋云:「二犯不犯明四五中,初標舉。 謂下別釋,初明定四。處分,律出五句,今望本迷無罪,故入四中。無主想者律無此句。 迷雖下次明定五。此即總收輕重二位。減五想者,此謂盜戒若作無主,則是四句。若盜滿五,迷為減五,亦隨結犯,故入五句。如前,或將本四入五,如覆麤是;或以本五為四,如處分是。意顯隨義不定,不必依文。」
消文:
律祖在《戒疏》中繼續從輕、重方面,說明定是五句與定四句的情形,如下:
如果有犯、不犯的情形,就會有四句、五句的結果。意思是說從頭到尾都不清楚,而心裡所緣的並非盜戒的對境,在這種情況之下,一定是四句,因為沒有第三句的緣故。譬如說處分想、無主物想等。
雖然心裡從頭到尾確實都不清楚,但是心裡所緣是盜戒的對境時,則一定是五句。譬如犯時作無主物想、非人想,不滿五錢想。
元照律師在《行宗》當中析釋《戒疏》文,如下:
二、犯不犯明四五
科判釋中分二之二:犯不犯明四五,分二:初標舉,二別釋。今初
初、標舉
即第一段「若犯不犯相形,則四則五」。
二、別釋
第二段「謂前後俱迷」以下,是別釋,又分二:初明定四,二明定五。今初
初、明定四
處分,律出五句,今望本迷無罪,故入四中。
律戒本中沒有「無主物想」這一句。
二、明定五
「迷雖是定」以下,是明定五。這是隨結犯輕罪與重罪而為定四句、定五句。「減五想」的意思,是指盜戒中,結犯時如果作無主物想,就變成四句,如果盜滿五錢而誤以為不滿五錢,還是緣著盜戒的對境,所以還是五句。如前,或將本四入五,如覆麤是;或以本五為四,如處分是。
因此,《戒疏》文中說「則四則五」的意思,顯然是要隨實際對境時的所緣而定,不盡然必須依文而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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