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4月5日 星期五

明校量義

本文:p. 122LL02
第二節 校量
《戒疏》云:「第二大門校量同異者。」  《行宗》云:「二校量者即總料簡前七位也。」

消文:
科判闕緣不成分二之二:第二節 校量。總決擇闕緣七行相。
律祖在《戒疏》中說:「闕緣不成的第二科校量同異。」

元照律師在《行宗》中說:「二、校量,也就是總決擇前面所說闕緣七行相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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