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4月29日 星期一

明盜中對同一物主之錯誤

本文:p. 131LL06
《戒疏》續云:「三對同主辨錯誤者,俱非犯也。 故《善生》云:盜金得銀,還置本處,不得盜罪。 如律,男想盜女物者,犯。據漫心也。」  《行宗》釋云:「三對同主中三,初通標。 故下引示。得銀許還,則知離處,不即成犯。知銀不還,後心自結。 如下點異。律文結重,似不開誤,故須引決,與上無違。據漫心者,謂小漫也。」

消文:
律祖接著在《戒疏》說明盜中對同一物主之錯誤,辨犯情形,如下:
科判盜中錯誤分三之三:對同主。
三、對同主
對偷盜同一物主之錯與誤,都不犯。
根據《優婆塞戒經》所說:本來是要偷盜金子,但是只偷得銀子,如果把它送回原來的地方,這樣並不成立偷盜罪。消文者按,T24 No. 1488優婆塞戒經》卷第六〈業品第二十四之一〉:「若欲偷金取時得銀。出外識已還置本處。是人不得偷盜之罪。
不過,根據律經所說,本來想偷男人的財物,卻偷到女人的財物,這樣是要判犯的。這是依據漫心而判的。
元照律師在《行宗》當中析釋《戒疏》文,如下
三、對同主
偷盜同一物主之錯誤分三:初通標,二引示,三點異。今初
初、通標
首先「對同主辨錯誤者,俱非犯也」是通標,也就是總說。
二、引示
《善生》」以下,引經說明。欲偷金卻得銀,願歸還物主,這樣知道移離原來的地方,不成犯。如果知道偷到的是銀子,而不歸還,根據後來的想心,自然要結罪。
三、點異
如律」以下指出想差結罪的差異。律文判結重罪,好像並不開許誤犯,所以必須引律顯示與前面所說的想差無違。「據漫心」的意思,是指依小漫心結罪。

沒有留言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