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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項 盜殺
《戒疏》云:「盜殺不爾。雖有犯者,猶自感聖,不同前戒,欲為障道。所以耶舍是凡,檀尼入聖,升沉既異,剋漫明分。是故盜殺剋心相當,方成重罪。心境俱違,但結方便。」 《行宗》釋云:「盜殺中,初科為二。初對簡又二,初示異。所以下引證,耶舍即須提那子,猶是內凡。檀尼入聖,緣如後引。升下正立剋漫,初二句躡前生起。是下略示剋心,以剋有重輕,漫唯通犯。但明剋異,漫則可知。」 《資持》云:「盜殺二戒。大漫則隨境成犯。小漫則異趣非犯。剋定一人,三趣非犯。」
剋定一人三趣非犯者,盜戒可爾。殺戒張去王來,緣王張解,誤亦成重。如下節委明。
消文:
科判剋漫分三之二:第二項 盜殺。
律祖在《戒疏》中,就盜戒與殺戒,說明剋心與漫心,如下:
盜戒、殺戒不同於婬戒的剋漫俱重,雖然或有犯盜戒、殺戒,還是能感聖果。不同於婬戒的地方,是欲念會障礙四沙門果。所以耶舍比丘還是未證見道位的內凡,(消文者按,此耶舍指佛世時,毘舍離城長者之子,出家後,還家婬故婦,佛陀大詰斥之,遂制婬戒。《四分律》中作須提那子。)檀尼迦雖曾犯盜戒,後來卻成為聖者。(消文者按,此檀尼迦為佛之弟子,原為陶師子,善於和泥作屋,因欺騙守材者,盜取瓶沙王之材木,佛陀為此制不與取他人財物之戒。)耶舍、檀尼兩人的升沉大不相同,剋心、漫心結罪差異明白可分。因此,盜戒、殺戒必須境與剋心相當,才構成重罪。心與境都不相當的時候,只結方便罪,不構成根本罪。
元照律師在《行宗》當中析釋《戒疏》文,如下:
盜戒、殺戒中,最初科判分為二:初對簡,二正立剋漫。今初
初、對簡
首先對簡又分二:初示異,二引證。今初
初、示異
即「雖有犯者,猶自感聖,不同前戒,欲為障道」。
二、引證
「所以耶舍」以下引證,耶舍即《四分律》中所說的須提那子,依舊還是內凡。「檀尼入聖」的因緣如後所引(消文者按,緣如後引指《含注戒本卷上•六•二大盜戒》中,說「佛在羅閱城,有檀尼迦,在閑靜處草屋坐禪,為人持去,乃作全成瓦屋,佛令打破,便詐宣王教,取彼要材,為王臣人民訶責,無使入村,勿復安止。比丘以過白佛,因斯如上制戒。」)。
二、正立剋漫
「升沉既異」以下正立剋漫,分二:初躡前生起,二略示剋心。今初
初、躡前先起
「升沉既異,剋漫明分」二句躡前生起。
二、略示剋心
「是故盜殺剋心」以下是略示剋心,因為剋心有重輕,而漫心只有都犯本罪。此處只說明剋心的差異,漫心則可類推而知。
元照律師在《資持》中解釋如下:
盜戒、殺戒若是大漫心,則不論所緣境,皆動則成犯;若是小漫心,則趣差不成犯。剋心的話是專對某一特定的人境,若是非人、畜生與杌木等三趣,都不成犯。消文者按,這裡所說小漫心不成犯,是指盜戒而言。若殺戒,如境差中所說,「張王姓別,人境不殊」,故仍成犯,且為重罪。
弘一律師補充說明,如下:
「剋定一人,三趣非犯」這兩句,盜戒可以這般理解。殺戒本境姓張的沒出現,卻來了姓王的異境,對境所緣是姓王的,但是仍誤解為姓張的,這種失誤還是成犯結重罪。關於這點,會在下一節,也就是第二節 錯誤中,詳細說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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