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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節 輕重
《戒疏》云:「五輕重者。如文次第。前疑重。後疑輕,以境是異,輕本境故。 前想重,結本方便,心境相當故。後想輕,以正犯時,有心無境。」
《行宗》釋云:「初約疑想分二,前釋兩疑,後釋兩想。制教同罪,心業重輕,故分兩異。前疑重。下準《鈔》應云:以本緣人,人境不捨,臨殺有半緣人心故。後疑雙闕,故輕。 後釋兩想中,有心無境者闕本境也。」
《資持》云:「兩疑中,疑心不別,境分本異,故說重輕。後想亦爾。 前想中云:本方便者,取前心也,望後正對,心不當境。」
消文:
科判境想分別分五之五:第五節 輕重。說明四句、五句當中的結罪輕重差別。
律祖在《戒疏》中說明境想分別的第五節輕重的情形,如下:
五、輕重
依據戒文的次第,五句中,前釋兩疑,即第二句及第五句,後釋兩想,即第三句及第五句。前疑第二句人作人疑結罪較重,後疑第五句非人非人疑結罪較輕,因為境有人與非人之別,就本境而言,非人比人輕,所以說前疑重,後疑輕。消文者按,五句中,除人作人想為上品罪之外,餘四句皆為中品罪,因此,此處之輕重是指業報而言。
後釋兩想中,前想第三句人作非人想結罪較重,結罪因本境方便時,人作人想,心、境相當的緣故,所以結罪較重。後想第四句非人作人想結罪較輕,因為在正犯根本時,境差不結罪,雖有殺人心但是沒有人境,心、境不符的緣故,所以結罪較輕。
元照律師在《行宗》當中析釋《戒疏》文,如下:
科判五、輕重分二:初標,二如下釋。今初
初、標
即「五、輕重者」。
二、釋
即「如文次第」以下,分三:初、約疑想分,二、又下約本異分,三、此下明本異重輕。今初
初、約疑想分
約疑想分又分二:初、釋兩疑,二、釋兩想。今初
初、釋兩疑
以制教而言,人作人疑與非人非人疑兩疑都是中罪,由於心的業報有重、輕差別,所以分成不同的兩句。「前疑重」以下,根據《事鈔》中的說法,應作:因為本境所緣是人,而人作人疑,根本時臨殺仍有半緣人心,所以本境並沒有捨去,所以結重罪。後疑非人非人疑,既有境差,又有疑心,所以說雙闕,結罪較輕。
二、釋兩想
兩想即人作非人想與非人人想,「有心無境」的意思,是說此兩想雖有殺人心,卻無人境,都闕本境。
元照律師在《資持》中就兩疑補充說明,如下:
人作人疑與非人非人疑兩疑中,疑心沒有差別,然而境分本境與異境,所以說有結罪較重、較輕的分別。後兩想的道理也是如此。
前想人作非人想中,提到「本方便」的意思,是指方便時的殺人心,此與根本時的後想非人想相違,所以心、境不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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